專利申請流程看起來很簡單,實則涉及很多專業知識和環節,分案申請就是一個典型的代表,經驗不足很容易踩到“驚天巨雷”。
今天,我們結合流程的日常工作,給大家整理了分案申請的“雷區”,幫大家排雷,少走彎路。
1、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類別一致,不一致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2、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原申請的申請日填寫有誤的,審查員會發出補正通知書,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的,以原申請號所對應的申請日為申請日。未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或者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有誤的,按照一般專利申請受理。 3、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后簡稱二代分案),還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針對的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4、分案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遞交,分案申請遞交時間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會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作結案處理。 規定的時間包括: (1)原申請獲得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分案申請的最終期限是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在2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前辦理辦登手續,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仍然以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為準,而不受提前辦理辦登手續的影響。 (2)原申請被主動撤回:一旦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原申請的聲明且該主動撤回已生效,則不能再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也不能就原申請提出恢復權利。 (3)原申請被視為撤回:在專利局就原申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之后,申請人不能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如果該“視為撤回通知書”本身不符合有關規定且在申請人進行意見陳述之后該“視為撤回通知書”被撤銷的,或者如果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在相關期限之內提出恢復權利,則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4)原申請被駁回: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駁回決定”之后至提出復審請求的3個月期限屆滿之前,不管申請人是否將要提出復審請求,申請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的3個月期限屆滿之后且申請人未提出復審請求的,申請人不得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然而,如果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在相關期限之內提出恢復權利且獲得批準,則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另外,在申請人提出復審請求之后以及在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基于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5、二代分案,是因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時提出的,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針對的分案申請為基礎計算;是因申請人自己提出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為基礎計算。遞交日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會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作結案處理。 6、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二代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針對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會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7、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二代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針對的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會發出補正通知書。 8、分案申請的實審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二代分案,是因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時提出的,應當從針對的分案的申請日起算。對于分案申請提交時,該期限已經屆滿,或者不足兩個月的,應當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實審請求,并交納實審費。否則,審查員將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9、分案申請的母案,要求了優先權的,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母案的優先權信息。否則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但屬于可恢復的情形。 10、分案申請不得作為在先申請,被要求優先權。 11、進入國家階段的申請,因未繳納單一性恢復費而刪除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得提出分案申請。